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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宏长与周桃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桃林,夏宏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桃林,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宏长,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桃林与被上诉人夏宏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桃林的委托代理人钱旭轩、被上诉人夏宏长的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桃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桃林要求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桃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上诉人周桃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