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进贪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原西藏昌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2号移交执行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进原西藏昌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藏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进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进履行(2015)藏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在2003年期间往账号607710706220004808存入2344.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进的存款2344.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青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