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子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李子达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85号罪犯李子达,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子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子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李子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子达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获得14次嘉奖)。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2分(2014年3月21日因私藏生产劳动工具被扣1分;2014年3月27日因违反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子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子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