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俊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唐俊入职常德金德镭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叉、抱车司机,负责货物上下车,安全及时完成运输任务。2015年6月底的一天,唐俊联系在其公司运输过货物的谭某某,告知其公司有纸要卖。谭某某便联系货车司机龙某某来到常德金德镭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力机械公司的租用仓库,由唐俊乘仓库保管不备拿仓库钥匙后开叉车进入仓库,用叉车将6卷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装上货车。后谭某某将六卷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卖给废品收购的熊某某,得款人民币5000元,唐俊从谭某某处得款人民币4000元。2015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俊再次联系谭某某,告知其有纸要卖。随后谭某某联系龙某某的货车来到上次拉货的地点。由唐俊拿仓库钥匙后开叉车进入仓库,用叉车将6卷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装上货车。后谭某某将6卷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卖给熊某某,得款人民币7000元,唐俊从谭某某处得款人民币4000元。经鉴定,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合格品3卷1.605吨,价值为人民币33304元;不合格品9卷4.815吨,价值为人民币84927元,以上纸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1823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熊某某的废品店处扣押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12卷,现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该院认为,被告人唐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唐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10日,常德市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报案至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称其公司货物被人盗出,接到报案后,刑事侦查大队干警开展侦查,在走访中发现在河洑一废纸收购站仓库内发现被盗物品,随后通过货物来源得知是金德镭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唐俊监守自盗,遂于同年7月16日将唐俊抓获的事实。3、常德市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报告,证明常德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下午得到举报,在河洑镇德沅山庄进口后一收购废品存放点发现贴有该公司专供镭射防伪印刷产品底纸9卷,经对公司仓库盘查,发现账面库存差异为12卷,该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从证人熊某某处扣押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12卷,其中4卷上贴有不合格标签、1卷上贴有合格证,以上物品于同年8月4日发还被盗单位的事实。5、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查获被盗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的仓库、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外观情况及在原仓库存放位置及金德公司仓库内的情况。6、情况说明,证明其公司被盗的12卷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其中3卷(约1605公斤)属于合格产品,价值为34186.5元,剩余9卷(约4815公斤)属于待检产品,估价合格品有85%,约为87175.6元,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121362.1元。7、采购合同,证明北京中科彩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武陵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该合同中显示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一吨的单价为21300元的事实。8、证明,证明唐俊为常德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制员工,职务叉、抱车司机,工作职责:协助货物上、下车;安全及时完成运输任务。9、常德金德镭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作业规范及叉车司机岗位说明书,证明物流出库管理的相关流程及叉车司机的主要工作职责。10、证人王某某(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有12卷镭射碎花纸被盗的事实。11、证人王某甲(金德镭射公司仓库主管)的证言,证明唐俊系金德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的叉车司机,唐俊主要负责货物的上下装卸工作。1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15年6月中旬、7月初两次接唐俊电话后,租用龙某某的厢式货车在唐俊公司仓库外拖走12卷镭射碎花银卡纸后卖给熊某某的事实经过。1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中旬、7月初其帮谭某某拖了两次货的事实。1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4日、7月4日其收购谭某某送来的银卡纸12卷的事实。15、证人熊某甲(熊某某的弟弟)的证言,证明其哥哥熊某某在河洑岩桥村1组租了个仓库,专门从事废纸的回收,其在帮熊某某做事,其分别于2015年6月下旬、7月初两次收购镭射碎花纸12卷的事实经过。16、武价认鉴【2015】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鉴定PTE碎花镭射转移银卡纸合格品1.605吨,鉴定价格为33304元;不合格品4.815吨,价格为84927元,合计人民币118231元。17、辨认笔录,证明谭某某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两次找其拉货的唐俊;龙某某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找其拉货的谭某某,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仓库上货的唐俊;熊某甲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两次送货到其哥哥仓库来的谭某某;熊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将12卷镭射碎花纸运过来卖的谭某某。18、被告人唐俊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6月和7月二次盗窃其公司纸品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何 平人民陪审员 曾庆国人民陪审员 伍育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