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兰发军与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发军,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880号原告:兰发军,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谷咀。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发军诉被告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发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发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兰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