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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万科栋诉付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科栋,付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科栋,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先(仙),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万科栋因与被上诉人付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科栋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能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付云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8月27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载明:“借到付云仙现金陆万元正(60000元)(三个月内还清)每月付息壹仟贰佰元(1200元)。借款人万科栋,2013年8月2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讼来院。另查明,借条上的付云仙与本案原告付云先系同一人。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辩称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科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付云先(仙)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万科栋负担。宣判后,被告万科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2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现金28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2013年1月28日,被上诉人叫上诉人还钱,由于当时经济紧张暂时无钱归还,被上诉人就计息(月息5分),11个月为15400元+本金28000元,合计为43400元。被上诉人说让400元,故叫我书写了一张43000元的借条。2013年8月27日,被上诉人又向我催收,我确实拿不出钱偿还,被上诉人把我叫到周家乡派出所解决。在派出所里,被上诉人将43000元作为本金,计息(5分,8个月)合计为64500元,经派出所干警调解,说就算60000元了结。被上诉人就叫我书写60000元的借条一张。这就是被上诉人起诉那张借条的来历。一审中,被上诉人称我先后几次向其借款60000元是不属实的,是28000元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形成的。且计算5分的月息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规定。其行为属高利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本金28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上诉人付云先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中,上诉人万科栋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2年2月26日��条一张,证明借款本金为2.8万元。2、2013年1月28日借条一张,证明是本金2.8万元加上利息变成了4.3万元。后来在算5分的利息变成了6万元的借条。因该借条万科栋自己书写,自己提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付云先主张借款6万元,提交了万科栋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万科栋主张借款本金仅为2.8万元,其提交了金额分别为2.8万元、4.3万元的借条两张拟证明4.3万元系2.8万元加上利息结算而出具,但该借条是其自己书写,自己提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2.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付云先要求万科栋偿还借款6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万科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万科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彤审判员 周 群审判员 孙祖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