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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申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袁宗江、买小亮与袁宗江、买小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申字第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宗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买小亮。再审申请人袁宗江与被申请人买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宗江不服本院(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宗江申请再审称,首先,其已经全额偿还了110000万元借款。因被申请人买小亮家盖房需要购买宅基地而向其催要借款,其分三次将借款110000元交到买小亮妻子丁翠手中,其向丁翠索要借条时,丁翠称借条已经丢失,因当时两家是准儿女亲家,因此申请人并未要求丁翠出具收到条。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买小亮也认可了其已经还过110000元的事实。其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本案经多次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均认可两人之间只存在过两笔经济往来,第一笔是本案涉及的110000元借款,另一笔就是二人合伙做生意的投资。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口口声声称申请人还的110000元是还的合伙投资款,但双方合伙做生意的账目仍然没有结算清楚,合伙项目挣多少、赔多少仍是未知之数,申请人是否需要为此再支付被申请人款项也仍是一个未知之数,因此我方认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其是不可能就一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事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的。庭审中,被申请人买小亮先是否认申请人还过其110000元,后又改口称“还的11万元是还其为袁宗江贷款的60万元”,我们先且不论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先后矛盾的陈述,现仅就这60万元贷款分析,该60万元是用于合伙项目的,��何还的,是否已经还清,在合伙账目中均有详细记载。合伙账目又保存在买小亮手里。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中双方既存在两种债务关系,也是借贷在前合伙在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根据该条规定,这110000元也应当偿还在先的债务,而不是偿还在后的债务。双方之间的合伙账目至庭审之日尚未结算清楚,其是否欠买小亮合伙款均是未知数。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袁宗江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本院(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决驳回买小亮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宗江向买小亮借���110000元的事实,有袁宗江出具的三张借条为证。袁宗江在二审庭审中称其已向买小亮归还110000元,并提供了其与买小亮的录音予以证实。该通话录音中,买小亮虽陈述“这十一万没给,你给的十一万是顶这钱类…”,同时也有“如果你还了,我起诉就没有道理,但是你没有还”的表述,从整个录音内容看,买小亮并未明确表述袁宗江已归还本案所涉的借款,且经二审调查,双方除本案借款外,仍有其他经济纠纷尚未解决,故在无其它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袁宗江申请再审认为其已归还借款110000元的理由,证据不足,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袁宗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宗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钢战审 判 员  黄秋评助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