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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岗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秦杨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