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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庆彬与王仕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彬。委托代理人马国强,律师,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仕远。申请执行人胡庆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