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庆彬与王仕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彬。委托代理人马国强,律师,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仕远。申请执行人胡庆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