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务工,住宁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蒋某沿宁国市万家乡C041线由大龙村往龙溪村方向行驶,途经C041线3KM+100M处时,与前方对向步行的被害人余某发生碰撞,致其本人、余某及乘坐人蒋某受伤。后被害人余某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5日死亡。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也无自行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白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载蒋某沿宁国市万家乡C041线由大龙村往龙溪村方向行驶,途经C041线3KM+100M处时,与前方对向步行的被害人余某发生碰撞,致其本人、余某及乘坐人蒋某受伤。后被害人余某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5日死亡。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围观的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移送到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处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5000元,已支付55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分期清偿,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丁某、斯张林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