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泰景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张刚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顺泰景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号知本大厦21D。法定代表人吴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赟,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逸,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刚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童仲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顺泰景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简称顺泰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刚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顺泰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93号;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张刚强答辩意见:1、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应向该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2、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以公司名义开立过亚马逊账户,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亚马逊账户被冻结,更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冻结的账户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是竞业限制以及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才承担对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3、关于提成工资27495元,在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阶段上诉人均进行了确认,应该构成自认。该部分的提成工资应该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二:一、顺泰景公司以张刚强涉嫌在亚马逊网站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将其辞退是否具有合法性;二、张刚强应否赔偿公司损失。张刚强虽在答辩意见中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提成问题提出抗辩,但其未就原审判决上诉,视为认可,本院对于该项问题予以准照。其他各项要点问题,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顺泰景公司辞退张刚强的理由不成立,分析如下:首先,顺泰景公司所提交的亚马逊网站通知邮件及索赔邮件,未经公证取得,其真实性存疑,且上述邮件亦未反映出账户的持有人信息,不足以证明顺泰景公司持有亚马逊账户及上述通知是发送给顺泰景公司的。其次、顺泰景公司所提交的香港汇丰银行理账户口信息,该账户持有人并非顺泰景公司,不足以证明账户中的收入为顺泰景公司的经营收入。第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顺泰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张刚强的工作职责范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刚强应对公司的电子商务部门的全部经营行为负责。综上顺泰景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刚强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了顺泰景公司重大经济损失,顺泰景公司据此解除与张刚强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张刚强仅主张顺泰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00元,原审判定顺泰景公司支付张刚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如上所述,顺泰景公司主张张刚强严重失职并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且顺泰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故顺泰景公司主张张刚强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顺泰景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顺泰景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