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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商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龚建龙与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商初字第00375号原告龚建龙。被告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风路南侧涧小路东侧幸福广场A1幢1-5层。负责人朱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恒华,该公司法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青年东路延长段。法定代表人周恒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恒华,该公司法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龙与被告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龚建龙负担。审判员  邓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