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国成与枣阳市北极星建材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成,枣阳市北极星建材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05-1号原告苏国成。被告枣阳市北极星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李金秀,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光武路64号。被告周忠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成诉被告枣阳市北极星建材有限公司、李金秀、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周忠平所有的鄂FJG7**号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国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周忠平所有的牌号为鄂FJG7**号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为苏国成提供担保的苏国成所有的牌号为鄂FHM2**号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