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令美与莱芜市伟恒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令美,莱芜市伟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杨令美。被执行人莱芜市伟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南下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以(2014)莱城民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莱芜市伟恒物流有限公司鲁S×××××号、鲁S×××××号(挂)车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莱芜市伟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鲁恒价评字(2015)第L01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但被执行人莱芜市伟恒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芜市伟恒物流有限公司鲁S×××××号、鲁S×××××号(挂)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印锋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增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