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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X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01号原告:梁XX。被告:杨X。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工作,被告多年来经常一人外出,无音讯,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常年外出,系原告逼迫所致,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子,名梁XX。但此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执。期间,被告常外出不归,并与原告已分居三年多。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在原告处抚育。2015年1月,被告也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未按期参加庭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庭审中,原告表示婚生子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且被告也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许离婚。婚生子一直原告处抚养,现仍由原告方抚养为宜。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XX与被告杨X离婚;婚生子梁XX由原告梁XX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