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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月珍与袁焕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月珍,袁焕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邹月珍,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袁焕学,无业。申请执行人邹月珍与被执行人袁焕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6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袁焕学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无存款。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焕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9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