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非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非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海地税费责改(2014)123号社会保险费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新纺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注册地未找到该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非字第9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新纺织有限公司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审 判 员 毛守群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