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水忠与冉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忠,冉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李水忠。被告:冉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忠诉被告冉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水忠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