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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施耐德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施耐德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219号原告天津市施耐德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3号院内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汪绍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玉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万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益钧,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施耐德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施耐德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施耐德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施耐德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