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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金玉诉被告权彬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侯金玉,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日被告:权彬先,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