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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邓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邓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23号原告潘某甲,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潘某乙,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某某,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被告邓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