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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旭与顾文斌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顾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旭,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顾文斌,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旭与被申请执行人顾文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沪宝证执行字第1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旭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顾文斌支付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5,580元和逾期罚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文斌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沪宝证执行字第167号执行证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