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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子芹与安淑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子芹,安淑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芹,女,1946年7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淑红,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张子芹因与被上诉人安淑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子芹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子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子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安淑红负担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张子芹负担十二元五角(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子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才雪冬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