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执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梁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梁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46号。负责人:何棋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树昌,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梁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双方协议,被执行人梁树昌应在2015年2月28日、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共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287元。其后,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对本案款项的履行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方案。因按双方的和解方案,本案债务一时难以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对本案款项的履行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方案。因按双方的和解方案,本案债务一时难以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许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