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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子丛与朱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丛,朱桥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周子丛。被告朱桥冬。原告周子丛与被告朱桥冬为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子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桥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子丛诉称:原告通过被告与戴刚相识,戴刚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4%,原告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被告为戴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时与原告约定,若戴刚不偿还上述借款,由被告无条件先行偿还,并承担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后经原告催要,戴刚未能还款,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朱桥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戴刚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责任书,自愿为戴刚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如戴刚不偿还借款,则被告无条件先行偿还,并承担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后戴刚未能还款,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保证担保责任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可以确认戴刚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成立。被告为戴刚借款提供担保时,原、被告没有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时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院据此可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原、被告约定,担保人需承担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故原告现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戴刚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桥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子丛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朱桥冬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珂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