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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毛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495号罪犯毛聪,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了(2013)潭中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毛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毛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劳作,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81分。同时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5]第148号《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