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7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良开,刘泽兴等与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良开,刘泽兴,黄万彬,罗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304号原告侯良开,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务农。原告刘泽兴,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务农。原告黄万彬,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务农。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新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兵,男,汉族,1977年7月5日生,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良开、刘泽兴、黄万彬与被告罗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良开、刘泽兴、黄万彬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良开、刘泽兴、黄万彬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良开、刘泽兴、黄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侯良开、刘泽兴、黄万彬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