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纪宏与刘书荣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纪宏,刘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姚纪宏。被告刘书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纪宏与被告刘书荣为返还财产、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纪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0元减半取34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