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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纪宏与刘书荣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纪宏,刘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姚纪宏。被告刘书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纪宏与被告刘书荣为返还财产、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纪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0元减半取34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