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素侠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侠,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71号原告:李素侠,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北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斌,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李素侠诉被告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栾夫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侠的委托代理人张怀信、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素侠诉称:2014年11月12日,许斌因生意缺资金,向我借款20万元,后许斌又于2015年1月2日向我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23日向我借款10万元,并分别出具一张20万元的欠条和13万元的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3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许斌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许斌因做生意缺资金,向李素侠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李素侠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许斌2014年11月12号”。后许斌又分别于2015年1月2日和2015年3月23日向李素侠借款30000元和100000元,并于2015年7月20日给李素侠补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李素侠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月底7月30号先还一部分许斌2015年7月20号”。后李素侠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李素侠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李素侠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两张、转款凭证三张、许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斌向李素侠共借款3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借条和银行转款凭证为据,依法应予偿还。故李素侠要求许斌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许斌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素侠借款本金3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许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士奇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