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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超,范丽,程庆耀,胡丽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责人:郑巨龙。被执行人: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内第五层),机构代码:769606802。法定代表人:李超。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舟志。被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范丽。被执行人:程庆耀。被执行人:胡丽晓。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超、范丽、程庆耀、胡丽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超名下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码:LSGWL52D74S305010,发动机号:40803372)别克牌机动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截止2017年9月22日。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4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13667.3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林继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