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钟平与陈好、王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39-1号原告:钟平,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好,男,约40余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固镇县。被告:吴琳,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平与被告陈好、王虎、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5日做出裁定,裁定对陈好、王虎、吴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并由多家金融机构予以协助执行。现因冻结数额已经基本实现,不再需要多家金融机构同时协助或者在已经冻结的数额之外再实施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虎在中国工商银行固镇支行账号为13×××66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二、除已经实际冻结的50111.97元外,解除对王虎在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账号为12×××53的账户中待冻结部分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