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朱丽秋与邹志敏法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秋,邹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朱丽秋,女,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邹志敏,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朱丽秋与被执行人邹志敏法定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长经开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判令:申请执行人朱丽秋与被执行人邹志敏各自拥有长春市东方万达城1栋1706室房屋50%的产权。被执行人邹志敏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00元、保全费2270.00元。被执行人邹志敏未能协助办理房屋产籍变更手续。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朱丽秋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期间: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朱丽秋以双方已进行协商,达成了一只意见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朱丽秋撤销执行申请。(2014)长经开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平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