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常德市鼎城区人,务农,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6月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电信光缆电杆影响其家里车辆出行为由,要求电信局将矗立在其住宅旁的水泥电杆转走,不然就把电信光缆剪断,因未达到目的,唐某某一气之下用钳子将通过其家二楼窗户边的三根电信光缆、电缆线剪断。经鉴定被损坏光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1820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000元,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刘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证字(2015)第1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与被告人唐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罗某出具的人民币4000元收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出具的谅解书、证人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二年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焱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