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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二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富德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富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二终字第00069号原公诉机关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富德,小名“德德”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08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韩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富德盗窃一案,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韩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富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张富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富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富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富德撤回上诉。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宏革代理审判员  雷莉娜代理审判员  栾小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