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建来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8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来,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阳小区45号503房。2000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来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建来向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白粉)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武国刘某某、曾钦曾某、吕雄辉吕某某吸食。同年6月14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海镇西北村增坦街11号西北村增坦街住宅一楼某住宅一楼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建来,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51克、冰毒1.30克、手机1部。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建来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建来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陈建来向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武国刘某某、曾钦曾某、吕雄辉吕某某吸食。同年6月14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海镇西北村增坦街11号西北村增坦街住宅一楼某住宅一楼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建来,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51克、冰毒1.30克、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海镇抓获被告人陈建来。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建来对被缴获物品以及其与吸毒人员的毒品交易信息内容的指认情况。5、证人证言:(1)证人曾钦曾某的证言,证实自2015年6月开始,其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陈建来购买毒品海洛因四次。陈建来的联系号码是13414597704134****7704。(2)证人刘武国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电话联系,多次向一名叫“阿来”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该名男子的联系号码是13414597704134****7704。(3)证人吕雄辉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惠东县平海镇向一名叫“阿来”的男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6、被告人陈建来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向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后,通过电话联系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曾钦曾某、刘武国刘某某、吕雄辉吕某某等吸毒人员。其用于贩卖毒品的电话号码是13414597704134****7704。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建来辨认出证人刘武国刘某某、曾钦曾某、吕雄辉吕某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证人刘武国刘某某、曾钦曾某、吕雄辉吕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建来向其贩卖毒品的人。8、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建来位于惠东县平海镇增坦街11号家中缴获的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5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建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建来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此外,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来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事簿一本,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伟强代理审判员 雷宇宁人民陪审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5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