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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曲玉美与任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玉美,任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曲玉美,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任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曲玉美与被执行人任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8)安民一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玉美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96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曲玉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岩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任岩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曲玉美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