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侯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陆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载被害人余某某沿闽侯县115县道由大湖往白沙方向行驶,途经白沙湾路段,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超越同向由周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摩托车右侧转向手把与牵引车左侧油箱碰刮。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惯性力作用下,向左偏驶到对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由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红色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余某某、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检验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州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尤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福建惠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日,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由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菁菁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人民陪审员 钟李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叶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