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瀚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45号原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新秀街2号(110-112室)。法定代表人刘大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洪凯,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瀚文,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军,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原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