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向明、成雅娣与徐忠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明,成雅娣,徐忠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335号原告李向明,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成雅娣,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瑞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海,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桢辉,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李向明、原告成雅娣与被告徐忠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明、及其原告李向明、原告成雅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瑞宏,被告徐忠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桢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向明、原告成雅娣诉称:被告房屋的外墙离原告房屋的窗户近在咫尺。原告的两个房间都朝南,2005年左右,被告在其阁楼的北墙开了一扇窗,窗户正对原告两间卧室的窗户,位置比原告家的窗户还高半层楼左右。2014年被告将原木窗改为铝合金窗并扩大了窗户面积。现被告窗户开启后对原告家中一览无余,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原告只能整日拉上窗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封闭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乙朝北山墙上开的窗户一扇。被告徐忠海辩称:原、被告所在的房屋相互独立,两家窗户相距8米,被告的窗户已开了20年,从未与任何人发生争执,去年被告将木制窗框改为铝制窗框,没有改变原来窗户的位置,应该尊重历史,被告现长时间拉下百页窗,已做了极大的让步。本案是相邻纠纷,原告以物业公司向被告出具整改通知书为由要求被告封闭窗户,但物业公司开具整改通知书的理由是对安全有隐患,隐私权不属于相邻关系,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利,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封闭窗户,拆除被告窗户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楼邻居,两原告系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其房屋的公房租赁人。两原告两间房屋南窗与被告房屋的北墙之间是一小区的公共通道。被告房屋的北墙上原没有窗户。多年前,被告在其房屋阁楼的北墙上开了一扇半平方米以上面积的窗户。2014年被告将该窗户改为铝合金窗。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4年4月17日相关物业部门向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桢辉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违章破墙开窗,影响房屋结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整改等。被告未整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其房屋阁楼北墙上开的窗户,距离原告两房屋南窗较近,原告所述为了保护隐私只能整日拉上窗帘,此举势必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故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等。原告要求被告封闭窗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忠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封闭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乙朝北山墙上开的窗户一扇。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