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永刚与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刚,李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90-1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刚。被执行人:���俊峰。申请执行人韩永刚与被执行人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俊峰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俊峰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