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永刚与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刚,李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90-1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刚。被执行人:���俊峰。申请执行人韩永刚与被执行人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俊峰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俊峰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