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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4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陈豪,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30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存在诸多不良恶习,特别是赌博行为,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近三年以来,被告长期在外躲债不回家,夫妻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特别是婚生子李某乙出生后,夫妻矛盾不断,儿子经常受到惊吓,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跟随原告生活更为有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结婚证1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原告户口簿及被告户口簿各1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3、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魏都区半截河乡三里桥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原告王某邻居巩金花、赵秀芝、王英杰书面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以上。4、原被告通话录音1份,证明原告有赌博恶习,且被告承认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30日生育儿子李某乙。被告李某甲自2011年11月离家出走,双方自2011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已达3年以上。被告有赌博现象。婚生子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存在赌博现象,并长期在外,对家庭及孩子未尽相应义务,双方分居已达3年以上,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李某乙在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相应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被告以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甲的婚姻关系。二、李锦程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9月起至李某乙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甲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荣娜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永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