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保山市诚源农资有限公司与青岛贝德马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诚源农资有限公司,青岛贝德马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79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诚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法定代表人:甫孝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在朝,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贝德马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昌,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279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诚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贝德马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搬离原址无人签收。查明被执行人青岛贝德马化肥有限公司已迁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辖区内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退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