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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东成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成药业有限公司、钱海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东成药业有限公司,钱海忠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民。委托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阿根。被告:钱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成药业有限公司、被告钱海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县新银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