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庄某平与庄某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85号原告庄某平,女,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庄某霖,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平诉被告庄某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平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平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武钦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