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