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永定县古竹乡信用社与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古竹农村信用社,江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古竹农村信用社,住所地:永定县古竹乡。被执行人江建平,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古竹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永经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古竹农村信用社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部门等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03)永经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恢字第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