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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杨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杨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县城南大街延伸段西侧。委托代理人张凯龙,该支行职工。被告杨利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告杨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雒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