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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