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希武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希武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马冬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强强,男,汉族。被告:王希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希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