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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相秀娟,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相继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00年8月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为不影响孩子学习,未同意与被告离婚。原告曾于2010年3月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双方多年来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00年8月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未同意与被告离婚。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摩擦,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